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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後還可以協商調解嗎?

一、仲裁裁決後還可以協商調解嗎?

仲裁裁決後還可以協商調解嗎?

民事仲裁裁決後不可以調解,但是可以達成執行和解。執行和解是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結束執行程序的活動。和解的內容,可以是一方自願放棄一部分或全部權利,也可以是一方滿足另一方的要求,還可以是雙方都作一些讓步。和解雖然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是雙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這種和解必須基於雙方當事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簽名或蓋章。

二、法院判決後雙方當事人自己達成和解協議的效力是什麼?

判決生效後的和解,本質上是雙方當事人對判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變更,此時針對同一個債權債務關係會同時存在一個法院的生效的判決和一個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效力高低問題:

首先,雙方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後的和解實質上是一種合同行爲,理應受到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調整,當事人達成和解是行使自己對於自己所擁有的權利的處分權的結果,只要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並且真實合法,其就具有合同的效力。

其次,判決生效後當事人的和解協議與生效的裁判文書並不對立,兩者並不是互相矛盾的,實際上,生效判決是法院對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的不穩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而判決生效後的和解是當事人對經過法院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再一次處分。

再次,判決生效後的和解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依據,若認爲判決生效後的和解是無效的,將會使當事人按和解內容履行的義務變得沒有依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履行義務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還可以依民法上不當得利的制度要求對方當事人返還或補償因自身履行義務而得到的利益,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不僅矛盾得不到解決,反而更加激化。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仲裁方面是非常明確的規定,一旦仲裁裁決或者是法院的判決作出之後,雙方當事人是不可能在法院的組織之下調解了,也就是不能夠達成調解的協議了,但是如果在這個階段的話還是可以達成執行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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