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是不是可以以放棄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爲由不履行相應的義務 普法法律網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2.4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不可以。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273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爲由不履行義務。 TAG標籤:義務 業主 訴訟管轄 訴訟仲裁 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