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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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問題的原則是什麼,涉外仲裁

涉外的事務和問題隨着全球化和國際貿易的加劇,也變得越來越多,遇到問題需要解決,當然選擇最多的解決方式就是仲裁,當然涉外仲裁少不了的的就是涉外仲裁 證據問題,有了證據才能在仲裁中取得優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說說仲裁證據的內容。

涉外仲裁 證據問題的原則是什麼

一、涉外仲裁 證據問題的原則是什麼

1、當事人選擇仲裁實體法原則。

雖然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效力來源於國內立法或者國際立法的認可,但是,在仲裁實踐中,一旦當事人選擇了適用某一國家的實體法,仲裁庭即直接適用當事人所選擇的實體法,因此,當事人意思自治這一原則自然也就在涉外爭議案件的仲裁中得以承認與適用。

應當注意的是,在涉外仲裁中,雖然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但是,這種選擇並不是絕對的,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我國法律以外的法律或者國際公約作爲處理爭議案件的實體法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違反我國法令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2)與爭議案件具有一定的聯繫;(3)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

2、依衝突規則或者密切聯繫確定實體法的原則。

在涉外仲裁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存在,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所適用的實體法,此時,仲裁庭就承擔起確定爭議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的職責。仲裁庭在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時,通常按照以下兩種方法:一是依據衝突規則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二是依據密切聯繫直接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具體而言,衝突規則確定實體法,要注意以下幾點:

(1)適用仲裁地國衝突規則所確定適用的實體法;(2)適用仲裁庭認爲最爲適當的或者可適用的衝突規則,如仲裁舉行地或者仲裁庭所在地國衝突規則、裁決執行地國家的衝突規則、國際私法公約和交貨共同條件中的衝突規則等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3)適用最密切聯繫的衝突規則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依據密切聯繫直接確定實體法要注意的是:與依據衝突規則確定實體法原則不同,密切聯繫原則即仲裁庭不考慮衝突規則,而直接根據案情的需要確定應當適用的實體法。在涉外仲裁實踐中,具體可以採取兩種做法:一是比較的方法,即仲裁庭透過對爭議案件所涉國家的實體法規則進行分析比較,從而直接確定所應適用的實體法。二是最密切聯繫的方法,即仲裁庭透過對與爭議案件有關聯的各種因素的分析與比較,確定適用與爭議案件最密切聯繫國家的實體法。

3、適用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原則。

涉外仲裁在選擇適用實體法時,如果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所在國參加了某一共同的國際公約或者國際條約,或者雙方當事人所在國之間簽訂了雙邊條約或者協定,除非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爭議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作出約定,否則,應當直接適用該國際條約或者公約。

國際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經濟貿易和海事活動中逐漸形成的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商業行爲規範,在涉外爭議案件中適用國際慣例已爲我國相關法律明確加以規定。

二、涉外仲裁的適用範圍

根據《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涉外仲裁的範圍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產生於國際或涉外的經濟貿易等爭議,包括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同中國法人或自然人之間,外國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中國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及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經濟貿易爭議,這種爭議可以是契約性的,也可以是非契約性的。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的產生於遠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過程中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包括船舶救助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的海上、海(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所發生的爭議;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代理、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解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檔案辦理的海(水)上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所引起的爭議;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涉外船員勞務、漁業生產。

涉外仲裁涉及到的問題是比較多的,大家可能自己感受過,但是涉外不僅要考慮本國的法律,也要考慮涉外國的法律,因此問題的複雜性提高了,當然有了充足的證據,在仲裁的過程中肯定也能夠佔優勢,確保仲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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