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對刑拘人員的處理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對刑拘人員的處理是什麼?
用人單位對刑拘人員的處理並無明確規定,但員工構成犯罪被判刑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辭退。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拘留是刑事處罰嗎?
刑事拘留不是刑事處罰,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
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4、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
拘留的期限較短,隨着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用人單位對刑拘人員的處理雖然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可是,刑事拘留不等於員工一定構成犯罪,經調查員工不構成犯罪但用人單位卻單方面辭退的話,員工還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所以,用人單位要等到正式結案以後再出具相關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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