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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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扒竊可認定為多次嗎?

一、連續扒竊可認定為多次嗎?

連續扒竊可認定為多次嗎?

從理論上説,多次盜竊的多次只是,持續,不間斷地盜竊,且每次都把財物置於自己可支配,控制的範圍,這個支配是指脱離了合法佔有人的控制範圍,並不要求必須要帶走。這種情節,是要認定為多次盜竊的。對於“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對多人、多户實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户居民連續實施入户盜竊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二、如何判斷扒竊構成犯罪?

1、符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行為人因飢餓、急需小額金錢等特殊原因而隨機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較小數額財物的,應充分考慮其犯罪目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綜合分析認定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符合輕緩刑刑事政策精神。對於初犯、偶犯、臨時起意竊取他人隨身攜帶財物的,應與慣竊、有盜竊犯罪前科、有準備地到公共場所見到他人口袋內手機、錢物而跟隨竊取區別對待,當寬則寬,當嚴則嚴。

3、符合刑法總則犯罪未遂的原則性規定。扒竊犯罪屬行為犯,存在既遂、未遂形態,而作為侵犯財產類犯罪,區分既未遂的標準在於財物是否“失控”。按照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解讀兩高解釋,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或者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應當定罪入刑。其他嚴重情節應結合行為人犯罪手段如徒手或者使用作案工具,行為結果是否造成被害人傷害結果或者嚴重影響生活、經營,是否嚴重威脅到被害人人身安全等,綜合評定犯罪主體自身的社會危險性。

綜上所述,扒竊是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違法犯罪行為,有些不法分子不在一處作案,而是連續扒竊,導致有多名受害人。對於這種行為,一般情況下可以定性多次盜竊。如果總盜竊數額超過三千元,就構成了盜竊犯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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