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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新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社會的法治化程度的不斷加深,人們的法制觀念越來越深厚。對於出現了刑事犯罪行為之後,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走法律程序,去搜集各種各樣的證據來為發生的犯罪違法行為做陳詞,那麼新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規定是怎樣以及什麼樣的證據對自己最為有利呢,下面就跟着小編一起來看吧。


一、關於新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概括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確保刑事案件質量的重要保障。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對證據制度的調整可謂是全方位的。證據的概念由“事實”走向了“材料”;在證據種類方面,書證、物證單列,成為新的證據種類,鑑定結論更改為“鑑定意見”,並新增了“辨認、偵查實驗”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形式。口供自願性原則也得到了確認,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是證據制度修改的一大亮點。新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舉證責任的分擔並修改了證明標準,對“證據確實、充分”作了細化規定。證據制度方面最大的亮點莫過於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新法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內容,從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的制度框架。對證人出庭作證的保障也是證據制度修改的重要內容,新法明確了特定案件中證人作證的保護措施,並將證人的補助、工資、獎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問題也納入了保障範圍。此外,新法對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轉化適用問題也作了相應規定。

二、新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範圍

首先應當注意, 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使用的主要證據概念是一個立法的特定概念, 而不是理論研究的學理概念。明確這種區別, 對於正確理解“主要證據”的概念是至關重要的。作為學理概念使用某一名詞時, 只要在不違背普通語義的條件下, 完全可以由使用者或研究者賦予它特定的涵義。解釋法定概念必須以實踐和貫徹該項法律規範的立法目的為出發點和歸宿, 既不能望文生義, 也不能由使用者任意解釋, 否則就可能導致執法上的混亂。例如, 有的文章認為: “主要證據是指對定罪量刑有重要影響的證據”? 。這種解釋如果是一般的區分主要證據與次要證據, 或者僅就“主要”這一修飾詞而言, 是無可厚非的。

其次, 還必須注意探求法定概念所在法條的立法旨趣。這是準確解釋法定概念的鑰匙。我國在1996 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 為了避免法官在開庭前對案件的先入為主而形成預斷, 改變了公訴案件的起訴方式, 廢止了原來移送全部案卷和全部證據的做法; 同時又為了避免將無罪的人送上法庭承受無根據的審判, 也考慮到合議庭負有組織和主持法庭審判職責的庭審方式, 所以也未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的起訴方式, 而是採取了隨案移送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照片的起訴方式。

當我們在蒐集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根據上面對證據的概念以及範圍的規定來進行尋找,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所得到的證據才是最為有利的,一點需要提醒的就是千萬不要抱着僥倖的心理,不要試圖偽造各種各樣的假證據,要知道我國的法律是容不得你去為非作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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