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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土地使用證不給辦怎麼辦

我國公民在購房以後,如果只有房屋所有權證的話,實際上為了能夠保障相關的住房利益,最好還是要求開發商給大家補辦土地使用證。因為如果不辦理土地使用證的話,在日後的用房過程當中有一些法律效率就是不受保護的。不過可能也有一部分住户遇到過開發商土地使用證不給辦,有些業主,遇到這種情況還真的不知道應該怎麼辦?

開發商土地使用證不給辦怎麼辦

一、開發商土地使用證不給辦怎麼辦?

如果是商品房,在房屋開工建設前應當已經取得五證,其中就包括土地使用權證。個人買的房子只有房產證,土地使用權顯示在房產證中有一欄叫宗地證號的地方,這是整個小區的土地號,如果你這個房產證上這一欄是空的,就有可能是五證不全的房子。

業主可以依據合同,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它如果違反了規定去履行辦證的義務,它要承擔責任,當然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司法解釋都講到了房屋所有權證,沒有提到土地使用證,但是房屋的建立是在土地之上的,如果沒有土地使用權根本就談不上房屋所有權,而在有一些地方房屋所有權和土地證必須都要去辦理的。在合同當中應該有約定,什麼時候辦理房產,什麼時候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嚴格上説,土地使用權正應該在房屋竣工之前就應該分割好,大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最後分割到小的業主都應該要分割、預售。

遇到這種糾紛的話最好的方法是起訴,法律問題用法律手段解決,勝訴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二、開發商沒給土地使用證有什麼後果?

開發商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會導致業主有很多麻煩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那麼業主是可以根據合同要求開發商必須給補辦土地使用證的。並且業主要求開發商給辦土地使用證,這也是合理的要求,開發商拒不同意,不得不説這其中是存在問題的。業主是可以以合同為依據,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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