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律師解答

工傷鑑定什麼時候能辦需要什麼條件

工傷鑑定什麼時候能辦需要什麼條件
律師解析:工傷鑑定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員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三十日內能辦,需要的條件是員工遭遇了工傷事故,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如果單位未在三十日內申請鑑定的,則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可以在一年內提出申請。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