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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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等級評定請求什麼時候提出?

工傷等級評定請求什麼時候提出?

一、工傷等級評定請求什麼時候提出?

1、工傷等級評定請求需要在傷情相對穩定後提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二、提出工傷等級評定請求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提出工傷等級評定請求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此外,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2)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2、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3、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

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對於那些已經被認定受了工傷的職員來説,若是在經過治療、傷情穩定之後,依舊發現自己的勞動能力受到了影響,那麼可以提出工傷等級評定的請求。提出此請求的時候,需要提交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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