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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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哪些傷害不屬於工傷?

一、根據法律規定哪些傷害不屬於工傷?

根據法律規定哪些傷害不屬於工傷?

根據法律規定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殺導致的傷害不屬於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二、什麼情形會停止受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制度保護的對象是特定人羣—工傷職工,旨在保障工傷職工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如果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而無須工傷保險再提供保障時,就應停發工傷保險待遇。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喪失,使勞動者可能因此不能從事原本適合他的正常職業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從事任何工作的結果,當然,勞動者也有可能恢復勞動能力繼續從事適合他的職業或工作。而這些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來確定。勞動能力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另一方面也表明這些工傷職工並不願意接受_丁傷保險提供的幫助,鑑於此,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提供醫療救治,幫助工傷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社會,是實行工傷保險制度 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則有悖於《工傷保險條例》的宗旨。規定拒絕治療的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為促使工傷職工積極醫治,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消極地依靠社會救助。

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一些身體方面的傷殘等級都是可以通過鑑定,然後工傷認定,各種各樣的流程完成之後,由用人單位來進行賠付,所以也不過太擔心於自己的任何生活質量問題,但同時需要明白的是,如果是自己自殺或者犯罪所導致的,不如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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