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違約金嗎?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相關法律: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提前解約應支付違約金是否合法?
在的時的做法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是免除違約金的條件,勞動者還是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所以勞動者提前解約應支付違約金是合法的。
在雙方確定了勞動關係後,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在勞動合同中也會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工作薪資等信息,當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進行續簽時,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給受害人,賠償金會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