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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份勞動合同社保問題應該如何繳納?

一、雙份勞動合同社保問題應該如何繳納

雙份勞動合同社保問題應該如何繳納?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中並未對雙重勞動關係中的社保問題作出規定,但從實踐來看是不允許雙重社保問題的。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理論上可以選擇各自繳納,也可以選擇將其中一份社會保險停止繳納,如果勞動者可以參加兩份工傷保險,只是享受待遇時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傷害時工作單位參加的工傷保險關係中獲得賠償。

二、雙份勞動關係在實踐中存在哪些種類?

其一,勞動者同時從事幾份非全日制勞動,和幾個單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關係,這是較為常見的一種;

其二,勞動者同時從事全日制勞動和非全日制勞動,如勞動者白天從事全日制勞動上班8個小時,晚上或者週末又打零工等非全日制勞動;

其三,勞動者同時從事兩份全日制勞動,儘管少見但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最關鍵的是法律並未禁止,因為全日制用工的時間要求是不超過8小時,因此有隻工作5個小時的也叫全日制勞動,這樣也就在客觀上提供了存在的可能;

其四,勞動者只從事一份全日制勞動,但由於其他因素還和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如招用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下崗帶崗人員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

三、對於雙重勞動關係的法律評價如何?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即存在雙重勞動關係時,只有在勞動者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時,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表明雙重勞動關係的存在是合法的,用人單位並不能僅僅以雙重勞動關係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再次明確了雙重勞動關係的合法性。因此,法律允許雙重勞動關係存在,只是雙重勞動關係如果影響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的,要承擔相應責任而已。

綜上所述,實踐中不允許雙重社會保險關係,按照《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表明社會保險關係只能唯一,因為社會保障號碼對應的公民身份號碼是唯一的,但是特殊原因導致勞動者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