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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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誰有權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的書面憑證——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當然是用人單位和相應的勞動者,那麼日後要是解除勞動關係的話,誰有權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勞動者可以提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只要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但如果是勞動者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也可以提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同樣的,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出於自願,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雙方可以就勞動合同的解除簽訂解除協議。

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還應出具書面的證明材料,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對於用人單位提起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根據新規定,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的。

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為前提,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

1、協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係。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係,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説;

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

4、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作為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都是有權利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如果是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即使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此時單位也是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的。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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