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交社保怎麼辦?
試用期不交社保怎麼辦?
1、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補交社保;
2、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3、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交社保。
上述方法是並列關係,並無先後順序,勞動者可不經過協商或投訴直接去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的;
(第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第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第3,如果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一年的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