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提前30天勞動法怎麼規定的 普法法律網 勞動關係 1.09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新勞動法中關於辭職的規定:1、提前30天通知解除被稱為“任意解除權”,是勞動法對員工的特別保護,其理論基礎是不得強迫勞動,只要員工不願幹了,企業沒有任何權利強留員工。2、勞動合同法生效前,企業可以和員工約定違約責任。但勞合法以明確禁止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之外的任何違約金。3、需強調的是,企業雖然沒有收違約金的權利了,但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TAG標籤:勞動糾紛 勞動法 勞動關係 員工 離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