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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條款效力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競業限制條款效力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企業間的競爭是多方面的,其中就包括對公司核心商業機密的保護。許多企業在相關員工入職時即會要求籤訂競業限制協議以維護自己的商業利益。那麼,競業限制條款效力終止的情形有哪些??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二、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三、競業限制條款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必須有商業祕密或其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祕密權利的存在。如果用人單位不存在商業祕密,就不能借口保護其商業祕密要求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所謂商業祕密,按照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199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解釋,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採取保密措施是指用人單位採取了包括訂立了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則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2、用人單位要求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限於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這裏需要明確的是,《勞動合同法》將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是並列的,這可以理解為,對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要求其承擔競業限制業務,不管其是否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而對於這些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則必須因職務上便利接觸和了解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才能在合同中要求其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3、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年。即勞動者競業限制義務條款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2年自動解除。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

4、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限於與用人單位構成競爭關係的產品或業務領域及地域。超出這個範圍即無效。

5、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作為對勞動者就業權利限制補償,用人單位要給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以經濟補償。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競業限制協議在不存在相關商業祕密、競業限制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等情況下,協議就會自動終止。如果對此您還有疑惑,您可以諮詢本站網的合同法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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