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 普法法律網 勞動仲裁 1.91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TAG標籤:勞動合同 仲裁 勞動 簽訂 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