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76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的刑事責任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的刑事責任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TAG標籤:刑事責任 刑事辯護 經濟犯罪辯護 走私 貴重 金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