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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的刑事責任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