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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保險後續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關於工傷保險後續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關於工傷保險後續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1、在職期間,員工因工傷或許工傷復發發作的醫療費用,契合工傷保險醫治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效勞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付出,假如單位未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因其過錯給員工造成了經濟丟失,悉數醫治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
2、員工離職後,員工發作工傷傷殘等級在五至十級的,在勞作合同期滿前員工可以提出與用人單位免除勞作聯繫,或許勞作合同屆滿時停止勞作聯繫。勞作聯繫停止後,用人單位就沒有為員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員工也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了。此刻用人單位需求依照核算部分最近一次發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免除、停止勞作聯繫時的年紀之差核算付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