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深圳建築業工傷保險

深圳建築業工傷保險
深圳建築業工傷保險新規
您好,深圳建築業工傷保險新規包括:(一)適用範圍。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所有建築施工企業,均應按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專業工程建設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參保方式。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兩種方式:一是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二是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設項目使用的流動性較大的職工(尤其是農民工),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三)工傷保險涵蓋範圍。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涵蓋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等使用的職工,但已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除外。

(四)工傷保險優先原則。建築施工企業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五)工傷保險費用來源。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工傷保險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參保繳費主體。施工承包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建設項目沒有明確的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的,由建設單位代扣代繳工傷保險費。

(七)繳費辦法及繳費比例。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税前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0.08%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

已取得施工許可證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項目,以及按規定不需辦理施工許可證、已開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費應繳費額=工程總造價×0.08%×〔(項目施工期總天數-已施工的工期天數)÷項目施工期總天數〕。

(八)工傷保險期限。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期限根據建設項目施工期確定,建設項目施工期為施工許可證發證之日起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對於按規定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為建設項目開工之日起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在建設項目開工後參保的,工傷保險期限從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日起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九)核發施工許可證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的證明材料,作為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住房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十)規範分包合同關係管理。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對參與建設項目施工的所有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分包合同關係進行規範管理,建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關係及其變化情況檔案,作為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的憑據。

(十一)動態實名制管理。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

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台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職工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使用的職工在社保信息系統中實行非實名制管理,經認定工傷後的工傷職工納入社保信息系統實名制管理。

(十二)工傷認定所涉及勞動關係確認。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係。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按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十三)工傷事故處理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和爭議處理等,按《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十四)待遇計發基數的特別規定。由於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是以建設項目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職工本人並無繳費工資,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因此,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按職工本人工資作為工傷保險待遇計發基數的,以工傷事故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工傷保險待遇計發基數。

(十五)工傷保險期限結束後工傷事故處理的特殊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職工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遭受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在工傷保險期限終結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以根據工傷職工意願一次性支付。

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不得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支付。

(十六)違法分包轉包及未參保情形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發生工傷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企業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企業、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十七)費率浮動。建築施工企業再次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實行浮動費率,參照本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參保情況公示。施工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樣式,製作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公示牌,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