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強制勞動者加班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65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在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與工會或者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支付加班費,違法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TAG標籤:強制 用人單位 勞動者 加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