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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由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由
多項爭議案由如何確定

根據案由規定中對勞動爭議案件爭議焦點的分類,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如果爭議焦點明確,如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就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發生的爭議,很明顯應該立為“經濟補償金爭議”;僅就追索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立案案由為“追索勞動報酬爭議”。但現在大部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往往都不是單一的請求,一起看似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往往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被拖欠的勞動報酬、加班工資以及參加社會保險等,對於這類案件,僅將案由列為“經濟補償金爭議”或者“追索勞動報酬爭議”,肯定是有欠妥當的。


在勞動爭議類案件的受理過程中,應該根據爭議的內容:


1、從三級案由中選擇案由;


2、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在二級案由中進行選擇,如勞動者既追索勞動報酬,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案由應列為“勞動報酬爭議”;


3、對於二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可以選擇適用第一級案由,如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將案由定為“勞動爭議”。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仲裁法》對勞動爭議仲裁案由有明確的規定,其中案由包括四級,通常有確定勞動關係爭議、勞動合同爭議、勞動報酬爭議和福利待遇爭議等。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案由進行明確,有助於更好的解決勞動爭議,維護雙方利益,對於勞動仲裁案由的確定,應該能細化就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