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條款
您好: 《勞動合同法》共有以下條款,是涉及到勞動者辭職的: 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
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
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中詳細規定了勞動者辭職和用人單位解僱勞動者的具體情況,您可以上網搜索。 有什麼實際問題的話,也可以直接諮詢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