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仲裁與爭議解決法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79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TAG標籤:城大 訴訟仲裁 爭議 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