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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同後拖延不支付二倍

終止合同後拖延不支付二倍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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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職工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同時也不存在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又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此時,用人單位在一個月之內如果沒有與職工補籤勞動合同的話,職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自沒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3、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如果單位不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除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為合同期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勞動合同過期忘記續簽的就應該及時自覺地發現這個情況並及時地通知員工進行續簽工作,同時還要因為忘記簽訂的過失支付員工額外工資。但如果員工以到期為由不想繼續他們之間的勞動關係的,公司就應當依法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合同到期經濟補償,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進行勞動的話,那麼肯定是需要找一個用人單位的,在用人單位裏面工作,然後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的時候確實忘記續簽勞動合同,將需要在一定的時間段內進行籤,當然,用人單位還需要進行兩倍工資的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