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和辭職辭退
刑事拘留執行期限
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使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定的緊急情況只有七種,後面沒有“等”字,沒有兜底條款。也就是説,除了這七種情況以外,其他任何情況都不能成為公安局拘留公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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