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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集資建房合同轉讓

單位集資建房合同轉讓
2023年單位集資建房政策
單位集資房價格雖然是比較便宜,它的地段也比較好,是單位職工的福利之一。但單位集資房一直有個知名的缺點,就是它的產權問題。現在又出了一定的新政策。 2018年單位集資建房政策具體如下: 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規定國家允許存在特殊情況的單位或公司進行集資建房,這類房產可以辦產權證書,但不能辦土地證。 二、集資建房與集資土地上建的小產權房是不同的概念。 集資土地上建的小產權房是指在眾多城市郊區,一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農民住宅樓,除用來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還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這些房子一般俗稱小產權房。 一般意義上的單位集資房由單位職工共同出資修建,房屋的總體產權掌握在單位手中,因集資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規章條例的限制,職工取得產權一般要經過一段過渡時期,有的長達數年,單位職工在取得房屋產權證之前僅享有房屋的使用權。 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單位集資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屋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房。 集資房對外買賣合同的主體雙方必須是政府與第三方,而對於已經取得集資房的本單位職工是否有權轉讓給外部第三人,並未有明文規定。 集資房單位職工出於各種目的將未取得產權的集資房上市流轉後,與受讓方簽訂附條件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約定由轉讓人在取得房屋產權後向買受人履行交付房屋及協助辦理產權手續等義務。 但因為取得房屋產權時間的不確定性以及隨之而來的房價飛漲,出賣房屋時的價格與取得產權時的房屋價值落差過大,集資房的出賣方反悔,以各種理由主張合同無效,要求受讓人退房或是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理由常見於不具備相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地產部門禁止轉讓、未辦理相應原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未經作出限制性政策的單位同意或者未徵求集資房的共有權人同意屬擅自轉讓等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由此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