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未到崗按曠工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23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加班時間未到按曠工處理合理嗎不合理。《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TAG標籤:勞動關係 曠工 未到 值班 勞動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