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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訴訟時效屆滿具體怎樣的

抵押權訴訟時效屆滿具體怎樣的
抵押權訴訟時效屆滿具體怎樣的
 我國對抵押的概念作了明確的界定,該法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特定財產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消滅勝訴權的期限,即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期限。我國規定的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與債權的存續期間是一致的。只要債權不消滅,抵押權就一直存在。然而,為了改變抵押權行使期間的無限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對抵押權的行使期間作出了限制。該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如果擔保權人超過上述期限行使擔保物權,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也就是説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法定的,如果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不存在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形,擔保物權的行使期間應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的四年內,超過這個期限,擔保權人將喪失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