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競業禁止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61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競業禁止員工賠償單位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 TAG標籤:合同事務 競業禁止 合同訂立 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