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解除與職工勞動合同給予的補償嗎 普法法律網 法律 8.15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TAG標籤:勞動合同 補償 勞動糾紛 職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