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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醫療費侵權責任法怎樣規定的?

一、誤工費醫療費《侵權責任法》怎樣規定的?

誤工費醫療費侵權責任法怎樣規定的?

隨着我國《民法典》地頒佈,《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醫療費用就是指在實際的醫療診斷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醫療費用。

1、誤工費包括:工資、資金、津貼、課酬等。

2、誤工費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

3、須以“實際減少”的收入賠償依據(差額賠償原則)。如:受害人為一些單位人員時,其因受傷而誤工時,單位並不一定會扣發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為企業經營者時不包括其所喪失的企業經營利益損失。因為企業經營利益並非單純企業經營者勞動所創造,其還包括資金、設備、組織管理、知識產權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企業經營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時間內僱傭與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業或財產的費用則應作誤工費予以賠償。

二、有關誤工費法律規定賠償標準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税起徵點的以起徵點為限。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注:對有固定收入的,應當按照其實際減少的損失計算誤工費損失賠償。至於受害人是否能夠負擔得起,則是執行的問題。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一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户、城鄉個體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受害人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狀況的證明包括納税憑證、單位出具的證明等。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定型化標準):誤工費=誤工時間(天)*相同、相近行業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所以只要是侵權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者是財產安全,導致他人需要進醫院進行治療,那麼在醫院治療這段時間所產生的一系列醫療費用,是需要侵權人進行賠償的,而且當事人他在這段時間因為治療導致的耽誤工作的務工費用也是需要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