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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職後年假怎麼算?

主動離職後年假怎麼算?

一、主動離職後年假怎麼算?

1、主動離職後年假=(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乘以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2、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3、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二、職工滿足什麼條件可以休年假?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職工帶薪年假天數與其自身的工齡掛鈎: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職員可以提出離職的請求。若提出離職請求的職員,在離職的當年還有未休的年假,單位可能會在其離職的時候,按照一定的方式,將未休的年假折算為工資支付給離職者。當然,並非所有的離職員工都可以獲得此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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