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XX與韶關市北江區供銷合作XX、韶關市湞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鄭XX,女,漢族,住韶關市武江區。
委託代理人:曾XX,男,漢族,,住韶關市武江區。
被告:韶關市北江區供銷合作XX,住所地:韶關市。
法定代表人:沈XX。
被告:韶關市湞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住所地:韶關市湞江區XX。
法定代表人:邱X,該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歐XX、範志朋,廣東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鄭XX訴被告韶關市北江區供銷合作XX、韶關市湞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告於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其申請經審查,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鄭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鄭XX負擔。
審判長劉XX
審判員羅XX
人民陪審員樑XX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劉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