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假期天數標準 普法法律網 工資福利律師解答 4.94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1)正常產假98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2)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3)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4)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TAG標籤:天數 假期 津貼 工資福利 勞動糾紛 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