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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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姓名權的限制有哪些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名字,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姓名。如今,很多人將姓名和姓名權相混淆。其實,兩者是有着細微區別的,姓名權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人格權利。而在使用姓名權的時候也有一些具體的限制,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使用姓名權的限制有哪些

一、行使姓名權的限制有哪些

姓名權雖是一種絕對權,其義務主題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正因為如此,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才要對姓名權的行使做一定的限制,防止姓名權人濫用權利。

1、公民從事重要的法律行為,須使用起正式姓名。

所謂正式姓名是指公民經過登記記載於户口簿上的姓名。公民從事一般活動可以使用筆名、藝名及化名等,但是公民從事重大的、涉及將第三者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活動時,必須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則講引起法律關係的混亂,使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

2、公民不得基於不正當目的而取與他人相同的姓名。

一般來講,重名的現象是很普遍的,法律並不禁止公民使用相同的姓名。然而,如果公民濫用其姓名決定權和變更權,故意取與他人相同的姓名,而且基於不正當的目的,如冒名頂替,侵害他人權利等等,那麼這便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嚴格地講,這已不僅僅是一種濫用姓名權的行為,這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

3、公民不得隨意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公民的姓名權具有專用性,它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在一些情況下,公民可以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某些民事活動,但應有必要的限制,即以不引起他人誤會和不損害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為限,否則視為濫用姓名權,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姓名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姓名權包括哪些權利?

1、姓名決定權。

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性、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並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後的姓名變更權。

2、姓名使用權。

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後,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於: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3、姓名變更權。

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護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從上文可知,公民的姓名權具有專用性,它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對於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對他人造成一定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應有的責任。如果您的權利已經受到不法侵犯,不要擔心,您可以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在維權的道路上,可以找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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