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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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找不到了如何起訴?

一、勞動合同找不到了如何起訴?

勞動合同找不到了如何起訴?

1、依據我國勞動爭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應先進行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勞動者有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故此在起訴的時候需要仲裁裁決書、起訴書證明勞動爭議存在的證據。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證明勞動爭議存在的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從客觀上説,以上證據只要具備也可單獨成立,但是為了避免“孤證”效力打折扣,建議應儘可能多地提供相關的證據,相互印證。

所謂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通俗地説,即是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的證據,譬如説申訴單位扣發工資、拖欠工資、未補償、未繳納保險費等等。

二、什麼情況下勞動糾紛法律不予受理

1.未經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十五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在規定的十五日之內未提起訴訟,超過十五日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對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3.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於該受訴法院管轄;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管轄,應當由發生勞動爭議的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越了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

一方當事人堅持提起訴訟,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審查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是否符合條件的同時,審查另一方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對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強制執行。

如果勞動者與就職單位之間發生了勞動爭議,那麼不管是勞動者,還是單位想要起訴對方,那麼首先需要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的請求。這是因為,相關法律之中明確規定了仲裁是起訴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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