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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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已過怎麼辦

一、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已過怎麼辦?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已過怎麼辦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已過就需要履行合同,如果沒有在時效內行使撤銷權的,那麼撤銷權即消滅,在合同未被撤銷以前,自然仍為有效,應當予以履行,若不履行,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二、哪些合同可以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哪些合同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起訴請求撤銷合同的流程是什麼?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其實可以被撤銷的這些合同不見得就是無效合同,只不過是雙方當事人因為重大誤解才簽訂的,或者説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明顯顯示公平的,而且,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從當事人知道撤銷事宜以後才開始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