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對於口頭利息的約定其效力要如何看待

口頭約定利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借貸雙方對於口頭約定的利息均予認可,並對於口頭約定的利率無爭議。
應適用司法解釋規定的關於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則處理。
第二種情形,借貸雙方中的一方承認有口頭約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認。
如果主張有利息約定的一方能提供證據,則應當認為雙方是有利息約定的,如果對於利率約定難以查清,視為“利息約定不明”情形,按照本條解釋規定,如果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利息約定不明時,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結合借款合同內容、並根據當地或當時人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三種情形,借貸雙方對於有利息約定事實予以承認,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屬於“利息約定不明”情形,借貸雙方對於有利息約定是實在存在的,但對於利率高低雙方各執一詞,根據本條解釋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對於口頭利息的約定其效力要如何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