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产生的民间借贷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民间借贷债务,由于夫妻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和紧密联系性,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以一方的名义发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使夫妻双方或家庭整体受益的,所以此类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时才按照个人债务处理:一是债权人与借款人(即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并不能免除夫或妻另一方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