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1、简易交付:
多数都是简单交付。一定是挑好放到包里才算交付。
一定是检验完毕交付完毕。银行给我清点之后才算交付完毕。
如果银行把钱交出来没有点时,被抢走了,风险由银行负担,因为没有交付。
2.拟制交付:
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
主要有:提单买卖的情况下,买海上货物的问题,如果把提单交付了,表明货物就交付了。
仓单买卖,把仓单交付,就算交付了。
有关发票等单据,不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转移所有权的辅助行为。这种辅助行为有分离时,如果货物已交付了,但有关单据没有交付,不影响交付的完成。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
有关使用说明副件等没有交也不影响。
3.占有改变:
已经占有了: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借用,借用改买卖,占有改变,先典后买,先租后买,先质后买都可能,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即交付。
另一种是指示交付:不在所有人的占有之下,而在第三人的占有之下,租给B,又卖给A,让B交给A,第三人实际交付的时候交付完成。当事人有特别约定除外。
交付完成了,所有权转移了,出卖人不能诉讼保全扣押抵押质押的对象,但标的物可能做为撤销权的对象。
4.间接交付:
一种是运输:一定是验收了,交付了货物清单状态良好才算交付。
交给第一承运人。针对的是代办托运。如果是自己运输,没有完成交付。
如果约定交付地点是买方,买方清点后才算交付。
邮寄,交给邮局,邮局验收后就算交付了,也是代办托运。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转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