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形成权的特点与行使限制

一、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二、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三、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一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四、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五、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形成权的特点与行使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