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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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的特点

无权处分的定义

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的特点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处分的意义有广狭之别:

〈1〉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是所谓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悬赏、广告、买卖、保证)外,尚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之移转、抵押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准物权行为)。

〈2〉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而言

〈3〉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的特点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财产。

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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