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抵押担保/列表

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并存

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并存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同一债权已经有了保证担保,是否还可以有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债权人在同一债权已经设立了保证担保的,仍然可以设立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那么,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设定了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债权人进行选择,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必在行使担保物权无效后,才能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