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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在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中,首先应该看有没有赠与合同,这是两种权利行使的前提。这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那么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呢?本文就为大家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1、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2、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销权,可以包含任意撤销权,而任意撤销权则不包含法定撤销权。

3、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综上所述,关于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的问题,答案是共有三点区别。分别是两者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从属关系,即法定撤销权可以包含任意撤销权,但是任意撤销权不包含法定撤销权。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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