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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抗辩权包括哪几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经常会履行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抗辩权存在于主合同中,也存在于保证合同中。作为担保人,不仅仅光履行合同担保的义务,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还可以通过行使抗辩权来维权。那么保证期间的抗辩权包括哪几种?现在小编介绍下相关知识。

保证期间的抗辩权包括哪几种?

一、保证期间的抗辩权包括哪几种?

1、先诉抗辩权。又称之为检索抗辩权,简单的讲就是保证人提出:信用社你先去向借款人要钱,等借款人没有能力归还贷款时,再来找我,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只有先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能力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且这种追偿还必须是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

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他依附于贷款合同而存在,虽然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他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存在,所以保证人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可以免除责任。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的一种评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是指违反法律的合同,凡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3、撤消抗辩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等的民事行为属于可以撤消的民事行为。保证人撤消权的行使是符合条件的(根据撤消权行使的条件,保证人存在可以撤消的法定情节;撤消在一年内行使合同,)。会计报表在贷款通则规定中,要求必须是经过有关机关(审计、税务机关)确认效力的真实报表,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报表和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报表不一致是很普遍的,保证人的确是精于法律。

4、时效抗辩权。主合同的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因为下落不明,农村信用社经常向保证人发催收通知书,为了连接保证期间,但是,因为忽视了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保证人不会承担责任的,当然,如果保证人不提出抗辩即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法院会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的抗辩权的特征是什么?

1、保证人抗辩权的特征之一就是独立性,它具体体现为保证人的人格独立性和保证合同债务变更或消灭的独立原因性。

2、保证人抗辩权的特征之二是一般抗辩权和专有抗辩权的并存性。如前所述,保证合同的存在不是孤立的,它涉及主合同,甚至涉及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缔结的委托保证合同(少数情况下,保证人的出现是保证人自己的主动行为所致,理论上成为“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保证债务”,因为主债务人并没有与其缔结委托保证合同) 。

由此可见,作为主合同的保证人,其享有保证期间的抗辩权。具体包括先诉抗辩权、主合同无效抗辩权、撤销抗辩权等。当保证人发现主合同签署过程违规,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可以拒绝提供担保,防止掉入合同诈骗的圈套。当主合同的诉讼时效过期,保证人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也又是时效抗辩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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