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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对于债权转让的,在境内的债权转让,法律的限制性规定较少。如果债权转让跨境的,对于效力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规定。确定境外转让的合同效力,才能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下面,本站小编为您介绍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规定。

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一、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境外债权转让之后,债务被履行之前,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的效力是待定的。其效力取决于转让人或受让人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给债务人。

二、债权转让的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对于境外的债权转让的效力和境内债权转让的效力规定有些不一样。对于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需要根据是否通知原来的债务人来具体确定。如果您需要了解对于在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纠纷问题怎么处理的,欢迎咨询本站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