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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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债务债权转让至境内

境外债务债权转让至境内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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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境外债权转让之后,债务被履行之前,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的效力是待定的。其效力取决于转让人或受让人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给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