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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途中被威胁如何处理?

一、商标注册途中被威胁如何处理?

商标注册途中被威胁如何处理?

可以提起诉讼,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二、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 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2、 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3、 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

恶意注册商标会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社会的发展不利。注册商标时,需要有企业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下发受理通知书。之后商标局会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实质审查的,会有三个月的公告期,在公告期内没有异议的会下发商标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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