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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哪些区别

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哪些区别

一、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哪些区别

1、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事到达法定责任年龄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失属于日常生活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护理操作常规;过失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

4、客体不同。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

二、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医疗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有一定区别的,首先是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医疗工作者,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特定的指定人群,只是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而且两者罪的过失行为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医疗事故罪是因为违规操作导致的,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不可以预见,因为当事人疏忽发生意外导致他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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